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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尧都区商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临汾市尧都区公民法院送达的《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6)晋1002刑初123号后,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物安全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终身不可以从事食物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物生产经营企业食物安全管理人员。”和《关于加大食物药品安全法律力度严厉执行食物药品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则》的相关规则,以下人员终身不可以从事食物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物生产经营企业食物安全管理人员。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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