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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城市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为深入推动城市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治理,重拳整治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问题,强化震慑效力,现公开曝光第三方施工损毁燃气设施典型执法案例,请县相关的单位及个人切实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坚决防范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基本案情:2024年2月5日下午15时30分,广西共创新能源有限公司在迎宾大道祥东金泰城门前人行道处进行实施工程作业,在未与燃气经营企业一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同时未采取对应的安全保护的方法的情况下,因不当操作挖破地下中压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事故。
查处理由及结果:经合浦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实,广西共创新能源有限公司损坏迎宾大道祥东金泰城门前人行道处地下燃气管道,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并参照《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划类)(2023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211.50.4,符合“较重”“造成燃气设施较重损害,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未造成事故),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合浦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广西共创新能源有限公司罚款8万5千元。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相关的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对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对应的安全保护的方法,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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