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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官网hth:神木10名重大违法者被通报!榆神高速神木到店塔段发生车祸1人重伤!
来源:华体会官网hth    发布时间:2026-01-22 09: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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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神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现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具体如下:

  1.高*云,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2013年6月4日因打架被神木县公安局店塔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3月12日0时许,高*云酒后驾驶陕K5A*45号灰色“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在神木县大柳塔镇敏盖兔公安检查站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高*云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8.2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高*云所持B2E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马*军,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2017年3月14日15时许,马*军酒后驾驶陕K09*57号灰色“东风”轻型普通货车在神木县锦界北元化工南门口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马*军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4.7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马*军所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3.王*荣,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2017年3月23日22时许,王*荣酒后驾驶陕K49*9Z号红色“尼桑骐达”牌小型轿车,在神木县“瑞祥煤矿”岔路口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王*荣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4.7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王*荣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4.张*军,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2017年01月08日15时许,张*军酒后驾驶陕K86*6W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神木县大保当镇“隆德煤矿”矿区路中段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张*军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5.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张*军所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5.武*岗,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2017年02月23日21时许,武*岗酒后驾驶陕KB4*10号灰色“奇瑞”牌小型轿车,在神木镇九龙大道继业路路口附近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武*岗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5.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武*岗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武*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6.呼*庆,男,1988年01月18日出生,呼*庆酒后驾驶蒙KE5*01号灰色“神行者”牌小型越野客车,在神木县柠条塔工业园区延炼加油站附近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呼*庆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6.2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呼*庆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呼*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7.高*军,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持A2型(已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12日被神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转强制戒毒两年。2017年02月11日22时许,高*军酒后驾驶陕KQV*00号白色“科雷傲”牌小型越野客车,在神木县五龙口大桥东口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武*岗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01.3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8.杨*,男,1987年08月09日出生,2017年3月07日20时许,杨*酒后驾驶陕KVA*99号黑色“东南”牌小型轿车,在神木镇铧山路“水龙市场”“门口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杨*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17.2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杨*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9.尚*利,男,1989年05月12日出生,持B2型(已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4年3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神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3月19日0时许,尚*利酒后驾驶陕KB4*23号黑色“长城”牌小型轿车,在神木县大柳塔镇烟草公司转湾巷口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尚*利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1.1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呼*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10.牛*飞,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持B2型(已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3日被神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02月11日22时许,牛*飞酒后驾驶陕K12*18号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在神木县五龙口大桥东口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牛*飞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1.0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牛*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5月13日11时04分许,神木中队接到指挥中心调度称:位于榆神高速神木往店塔方向车辆肇事有人员被困,接警后,中队迅速出动一辆抢险救援消防车和七名消防官兵迅速赶赴现场处置。

  中队在出警途中与报警人联系得知,共有三人被困,车辆前排俩名被困人员受伤严重,其中一人已经意识模糊。

  中队到达现场后发现,现场一片狼藉,肇事车辆车头与高速防护栏紧紧的连在一起,其中受伤较轻的两人已被救出,另一人被困于副驾驶位置,伤势严重。随即两名消防官兵利用扩张器和剪扩钳对车门进行破拆。

  中队官兵合力将被困人员抬上救护车,将现场移交给高速交警后,收整器材返回中队。

  老年代步车到底能不能上路,一直都有争论,但其潜在的危险确是实实在在存在的。那么,在神木老年代步车到底能不能上路呢?5月12日神木交警发布了关于使用四轮电动车的温馨提示,提示明确告诉你:不能上路。

  电动车作为一种新能源交通工具,以其绿色环保、使用起来更便捷、价格低等优点受到了不少群众的亲睐。但是,由于当前电动车销售市场不规范,依照我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所谓的老年代步电动四轮车、旅游观光电瓶车,绝大多数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但是这部分电动车辆中多数车辆未列入国家工信部机动车生产公告目录,所以消费者购买后没办法办理注册登记,自然不允许进入具有公共通行性质的道路通行。

  为了充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全力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从而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电动四轮车、旅游观光电瓶车的使用有关需要注意的几点做如下提醒,请广大群众多加注意,切实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使用电动车时,必须向销售商认真核实所购车辆是否属于可以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并且索取注册必须的合格证、购车发票,并看能不能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不得驾驶未取得机动车牌照的电动四轮车、旅游观光电瓶车等机动车进入具有公共通行性质的道路上行驶,这些车辆仅限于在相对封闭的厂矿、单位内部或旅游区内道路上使用。违法进入具有公共通行性质的道路上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后将依法给予处罚。

  近日,神木县孙家岔镇有一对“夫妻”因为关系闹僵决定分手,但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竟然当众打了起来,现场争吵很激烈,双方情绪激动,当天恰逢集市,围观了很多人。

  据悉,男方康某和女方郝某五年前相识谈婚,并按农村风俗过门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结婚证,同居次年生了一个儿子。但“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经济问题发生激烈的争执,最后双方决定“离婚”。但是,分手的经济赔偿问题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始终没有办法达成一致,双方言语不和、针锋相对。

  民警赶到后,为避免事态扩大将双方当事人带出所调解,最后一致达成协议:男方康某暂时负责儿子的抚养,女方郝某能定期探望孩子;就孩子的最终抚养权一事,双方会通过法院诉讼处理,事情暂得到比较圆满的解决。

  2014年徐某带领延安老乡共11人到神木打工,他们在贺某承包的工地上干腻子和墙上涂料的活,当年11月底施工完毕后,贺某共欠11人共计13万元的工资拒不支付。

  他们数次往返延安、神木两地讨要工资,但贺某均以自己的工程款没有到位为由拒不支付,期间甚至威胁徐某等人。徐某等人在多次讨要无果后,近日无奈将贺某告上法庭。

  被告上法庭的贺某虽然态度依旧强硬、蛮横,但在法律的强大威慑下,法官积极调解,贺某还是与徐某等11人达成一致还款协议,徐某等人顺利拿到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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